(2017)皖0405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支行与赵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支行,赵林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039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钱淮村大瓜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1475B。负责人:李恒,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普,男,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林萍,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支行与被告赵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赵林萍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应予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冠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