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东方朗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新东方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东方朗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新东方培训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东方朗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法定代表人:胡华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东方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8号。法定代表人:周成刚,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恋,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东方朗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新东方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东方朗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东方朗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东方朗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2782元,由上诉人武汉东方朗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宇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