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白玉山与孟玉龙、色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山,孟玉龙,色音乌力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627号原告:白玉山,男,1955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来三台嘎查良沙卜屯,身份证号152323195********。被告:孟玉龙,男,4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西满斗嘎查。被告:色音乌力吉,男,5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西满斗嘎查。原告白玉山诉被告孟玉龙、色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白玉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白玉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玉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包乌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