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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露月王露霞与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霞,王露月,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270号原告:王露霞,女,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王露月,女,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典雅森林花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61714。法定代表人:周开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重庆红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0490L。法定代表人:周开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202810490L。法定代表人:彭万秋。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公司员工。原告王露霞、王露月与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露霞、王露月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露霞、王露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露霞、王露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幸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