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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椿与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椿,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宏彬,张晓春,朱赟,谭于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杨椿,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城市印象5号楼1801室。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宏彬,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张晓春,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朱赟,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谭于蓝,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杨椿与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宏彬、张晓春、朱赟、谭于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087,07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权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