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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阳凯、熊亚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凯,熊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511号被执行人阳凯,男,1990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熊亚明,男,1981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阳凯、熊亚明犯盗窃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1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阳凯、熊亚明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0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阳凯、熊亚明确无财产���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明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俊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