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701卢秀峰与唐维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秀峰,唐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卢秀峰,男,4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唐维凯,男,54岁,汉族,住盱眙县。本院依据(2016)苏0830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卢秀峰与唐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代 银代理审判员 王仕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