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9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9民初123号原告孙某某,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金山屯区。被告郑某,男,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金山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立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