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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玉然与李晓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然,李晓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390号原告:张玉然,女,1986年9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李晓宁,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然与被告李晓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然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然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