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钱银山与武俊德运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银山,武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钱银山,男,生于1982年9月29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被执行人:武俊德,男,生于1967年10月19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钱银山与被执行人武俊德运输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甘04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武俊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钱银山运费3775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239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曾敏玲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有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