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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淑云对宋来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云,宋来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75号申请人:李淑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宋来双,现住乾安县。申请人李淑云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来双驾驶的吉J69Z**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为2万元。申请人提供2万元保证金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乾公交认字[2017]第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李淑云骑自行车与宋来双驾驶吉J69Z**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淑云受伤,宋来双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来双驾驶的吉J69Z**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