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生仓申请被执行人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仓,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陈生仓(身份证号6321241974********),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农民工,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拦隆口镇卡阳村****号。被执行人李强(身份证号6301031962********),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劳务承包人,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和盛园小区**号*单元***室。申请人陈生仓申请被执行人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李强给付申请人陈生仓工资26762.00元,案件受理费234.00元,合计26996.00元。因被执行人李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陈生仓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强承担执行费30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李强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有房屋一套,系抵押预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6996万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