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金芽、李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芽,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叶金芽,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李洲,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叶金芽与被执行人李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丽遂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金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金芽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叶金芽申请(2017)浙1123执7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