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勇,黄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60881550887793N,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一楼。法定代表人郭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海斌,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黄素琴,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勇、黄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81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凡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