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淑君与徐天鹏、孟宪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君,徐天鹏,孟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君,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徐天鹏,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孟宪华,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君与被执行人徐天鹏、孟宪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天鹏、孟宪华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淑君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