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韩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韩洪祥,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洪祥。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故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海大产业园216室,即青岛市崂山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