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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金春、焦培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春,焦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姜金春,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焦培山,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金春与被执行人焦培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焦培山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915060400010102149470号账户上的存款407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焦培山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915060400010105468467号账户上的存款1183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757元,已执行1590元,未执行21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