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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国,王梅,王荣,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恒隆大厦903、904。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218A室。法定代表人:王梅。被执行人: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梅,女,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荣,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周晨,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国、王梅、王荣、周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44077.27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4年10月21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87308元。3、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国、王梅、王荣、周晨应对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85501元,由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13元,由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国、王梅、王荣、周晨负担8438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1、2、3、4、5、6幢房地产,该房地产另案正在处置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国、王梅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曹场巷新村1号房地产、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城9幢汽车库、花园城9幢18#汽车库、杨舍镇清水湾23幢1401室、23幢09#车库。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晨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置地甲江南47幢304室房地产。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王荣自动履行了5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国、王梅、王荣、周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发放限制消费令。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510773.2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国、王梅、王荣、周晨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国、王梅、王荣、周晨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钱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