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徐拴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徐拴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427号原告: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清姜路55号(名流国际家居)。法定代表人:张朝,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奇,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拴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0日,小学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成,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1号。负责人:史晓玲,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系该公司理赔员工。原告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拴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陇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