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福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负责人:姚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明,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关福财,男,52岁。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福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关福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687044.16及逾期利息〔以4087044.16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本金偿还时止,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1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二、被告关福财逾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关福财名下坐落于蛟河市河北街采煤沉陷区永泰小区66号楼7门、8门、9门、10门、11门、12门、13门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9497.00元,由关福财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福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27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关福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关福财名下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关福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关福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关福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