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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1099肖雄胜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雄胜,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99号原告:肖雄胜,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雄胜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肖雄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雄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雄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雄胜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李 剑审 判 员  夏奇海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人民陪审员  吴晓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