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国威与金道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威,金道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976号原告:张国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道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威与被告金道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国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国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威撤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张国威负担。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武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