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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国威与金道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威,金道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976号原告:张国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道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威与被告金道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国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国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威撤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张国威负担。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武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