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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令海与陈克峰、王金莲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海,陈克峰,王金莲,陈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孟令海,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7日,住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陈克峰,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4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王金莲,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2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艳君,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5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644号孟令海申请执行陈克峰、王金莲、陈艳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克峰、王金莲、陈艳君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