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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5639兴化市鑫川电子有限公司与何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鑫川电子有限公司,何亚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639号原告:兴化市鑫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开发区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筱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亚军,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兴化市鑫川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兴化市鑫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鑫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亚军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兴化市鑫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束正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倪末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