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世龙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719号原告:刘世龙,男,汉族,1976年1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11-12层。负责人:万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振宇,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刘世龙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世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世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世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龙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