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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玲诉张晓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张晓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4316号原告:孙玲,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晓会,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孙玲诉被告张晓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怀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玲、被告张晓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结婚,1998年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张晓会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开庭后第二天提供书面声明,称为了孩子学业考虑,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自由恋爱多年,于1997年结婚,后补办结婚证,1998年生育一子取名张越,现在读大学,婚后开始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另查明:婚后双方购置两套房屋。上述事实,由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开始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发展,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让互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玲与被告张晓会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情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