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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与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24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高鑫,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任阳,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东路昌德湖畔嘉园4#3单元206号。法定代表人:单梁,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宽甸县人防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处罚决定(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宽甸县人防办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宽人防罚决字[2016]02号《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根据“丹发改审批字[2010]593号”和宽甸满族自治县住建局2015年9月15日审批的“北山新苑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北山新苑小区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2栋楼,总建筑面积59701平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辽宁省实施办法》第9条等文件规定,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应修改防空地下室2041.27平方米。经宽甸县人防办调查,截止目前,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已完成1至8号楼等8栋楼建设(公共建筑面积3783.07平方米,多层建筑面积29159.86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34.52平方米。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也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22条、《辽宁省实施办法》第9条和10条有关规定。宽甸县人防办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48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1条和《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500-1000(含)平方米未修建的,可并处4万元罚款”的规定。宽甸县人防办集体讨论决定:对丹东美仕置业有限公司处以4万元的罚款。该决定书同时载明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及期限。经查,被执行人在收到宽人防罚决字[2016]02号《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宽甸县人防办作出宽人防罚决字[2016]02号《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作出的宽人防罚决字[2016]02号人防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核审 判 员  凌名星人民陪审员  卢 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英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