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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毛燕文与杨上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燕文,杨上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毛燕文,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杨上游,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申请执行人毛燕文与被执行人杨上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