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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季芳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庄广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庄广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364号原告:季芳,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男,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主要负责人:孟宪根,该公司经理。被告:庄广银,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季芳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庄广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季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季芳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严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