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岳四虎与被告岳宝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四虎,岳宝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670号被告岳四虎,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伍秀芳,女,汉族,1977年11月21日生。被告岳宝生,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生。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建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