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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岳四虎与被告岳宝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四虎,岳宝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670号被告岳四虎,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伍秀芳,女,汉族,1977年11月21日生。被告岳宝生,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生。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建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