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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兴瑞、赵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瑞,赵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冯兴瑞,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另,男,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赵明海,男,汉族,村民,住临沂市沂水县。本院在执行冯兴瑞与赵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审查,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瑞元审判员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