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秘翠莎与韩瑞光、李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秘翠莎,韩瑞光,李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333号原告:秘翠莎,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被告:韩瑞光,男,汉族,农民,住邯郸市鸡泽县。被告:李胜光,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邯郸市鸡泽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秘翠莎诉被告韩瑞光、李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秘翠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瑞光、李胜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秘翠莎撤回对被告韩瑞光、李胜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秘翠莎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