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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磊高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磊高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4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磊高,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醴陵市。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磊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湘028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磊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枪支(包括另一支经鉴定不是枪支的鸟铳)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陈磊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磊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磊高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磊高撤回上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湘武审判员  刘 克审判员  张晓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雨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