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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平乐、黄进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6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平乐,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进红,男,199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徐闻强,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羁押,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时分时合在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多次盗窃,具体如下:1、2017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闻强伙同杨平乐(已逮捕)经商量后,去到顺德区陈村镇绀现兴隆里二巷2号出租屋,由杨平乐入出租屋的一楼找目标,被告人徐闻强在出租屋门口处把风,杨平乐用钥匙将被害人陆某1停放在一楼处的一辆粉红色珑涂牌电动车(无法核价)车锁撬烂,一辆红白色的台铃牌电动车(无法核价)车锁撬烂,后将两辆电动车盗走,由杨平乐把电动车卖掉,徐闻强分得100元人币,钱已用去。2、2017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闻强伙同杨平乐经商量后,两人去到顺德区陈村镇合成榕胜路二巷2号出租屋,由徐闻强把风,杨平乐用钥匙将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一楼处停车处的一辆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无法核价),车锁撬烂后盗走,由杨平乐将电动车卖掉后,徐闻强分得200元人民币,钱已用去。3、2017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闻强伙同杨平乐经商量后,去到顺德区陈村镇文海大道五巷二号出租屋一楼处,两人将被害人吴某2停放在一楼的一辆淡紫色牌子不祥的电动车(无法核价)搬到出租屋外面进行撬锁,后听到出租屋内有响声,两人马上弃车逃跑。4、2017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闻强、杨平乐经商量后,去到顺德区陈村镇永兴章甲西路七巷6号出租屋,由徐闻强把风,杨平乐用六角匙将那出租屋一楼的大门撬开,后入出租屋一楼处,用钥匙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一楼停车处的一辆绿色凯日牌电动车(无法核价)、被害人陆某2停放在一楼停车处的一辆红色聚喜莱牌电动车(无法核价)、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一楼停车处的一辆红色凯日牌电动车(无法核价)的锁撬烂盗走,由被告人杨平乐将电动车卖掉,徐闻强分得150元人民币钱已用去。5、2017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闻强、杨平乐经商量,后一起去到顺德区陈村镇绀现二龙秋菊大街22号出租屋,被告人徐闻强负责把风,杨平乐在出租屋内将被害人翁某梅的一辆蓝色小尚丁牌电动车(无法核价),被害人陆某3的一辆蓝色山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3元)的锁撬烂盗走,由杨平乐将那两辆电动车卖掉,徐闻强分得300元,钱已用去。6、2017年4月17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平乐、徐闻强经商量后去到顺德区陈村镇绀村二龙村百合大街5号出租屋,由被告人徐闻强负责在门口处把风,杨平乐入出租屋内将被害人苏某1停放在一楼处的一辆橙色才子牌电动车(无法核价),车锁撬烂盗走,由杨平乐将电动车卖掉,徐闻强分得200元人民币,钱已用去。7、2017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平乐、徐闻强商量好去盗窃后去到顺德区陈村镇合成榕胜路二巷4号出租屋,由被告人徐闻强负责在门口把风,杨平乐在出租屋一楼处,用钥匙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一楼处的一辆红色泷途牌电动车(无法核价)锁撬烂,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一楼处的一辆黑色峰意牌电动车(无法核价)锁撬烂,后将两辆电动车盗走,由杨平乐将两辆车卖掉,徐闻强分得200元,钱已用去。8、2017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平乐、徐闻强经商量去盗窃后,两人去到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长塘大街二巷3号出租屋,被告人徐闻强负责在门口处把风,杨平乐入该出租屋内进行盗窃,盗得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一楼处的一辆绿色台成九九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3元),杨平乐将盗得的电动车卖掉,被告人徐闻强分得50元。钱已用去。9、2017年5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进红(已逮捕)、徐闻强经商量好去盗窃,后两人去到顺德区陈村镇绀现北便街三巷1号出租屋,由被告人徐闻强用钥匙将该出租屋的大门锁打开后负责在门口把风,黄进红走入出租屋一楼楼梯间处,用剪刀将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楼梯间处的一辆红色车牌号码为:桂R×××××帝豪牌125C男装摩托车(无法核价)电线剪烂盗走,后杨平乐拿摩托车去卖时,称该摩托车被警察查扣。10、2017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平乐和黄进红、徐闻强经商量好去盗窃后,三人去到顺德区陈村镇仙涌村北市路北一巷5号出租屋,由黄进红和杨平乐在门口处把风,被告人徐闻强到出租屋一楼处,将被害人陈某3一辆蓝色康景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将被害人巫某一辆蓝色追风鸟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7元)盗走,后将电动车交给杨平乐卖,徐闻强分得50元人民币钱已用去。11、2017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平乐和黄进红、“胡子”经商量后去到顺德区陈村镇绀现兴隆里二巷2号出租屋一楼,将被害人赵某1、石某停放一楼处的一辆黄绿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9元)、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6元)的电源锁撬烂并盗走。12、2017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平乐和黄进红经商量后去到顺德区陈村镇大众公寓门口一楼停车处,由杨平乐用自制六角匙将被害人赵某2停放在一楼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8元)后轮锁撬烂并盗走。13、2017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平乐和黄进红经商量后去到顺德区陈村镇勒竹村金华新村九巷1号出租屋门口,由黄进红负责把风,杨平乐进入出租屋一楼停车间,用六角匙将被害人胡某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的后轮锁和电源锁撬烂并盗走,后因电动车声音太大,怕被发现于是将该车扔掉后离开。公安机关起获上述车辆并发还给被害人。14、2017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平乐和黄进红去到顺德区陈村镇榕胜新路二巷11号出租屋,由黄进红在门外把风,杨平乐用自制六角匙将出租屋大门撬开,进入出租屋一楼处,用六角匙将被害人乡财妹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电源锁撬烂并盗走。得手后,杨平乐和黄进红去到陈村镇白陈路大路尾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上述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平乐参与盗窃13次,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23136元;被告人黄进红参与盗窃6次,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1330元;被告人徐闻强参与盗窃10次,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20173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陆某1、吴某1、吴某2、郭某、陆某2、李某1、陆某3、翁某梅、苏某1、陈某1、张某、陈某2、黄某1、陈某3、巫某、赵某1、石某、赵某2的陈述;被害人胡某、乡财妹的陈述及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部分被盗车辆无法核价的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除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杨平乐参与盗窃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0156元、被告人黄进红参与盗窃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7620元、被告人徐闻强参与盗窃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5173元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犯盗窃罪的其余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乐、黄进红、徐闻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各被告人盗窃次数及数额等综合情况不同,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各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平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进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闻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空白)审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