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宣阳、周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宣阳,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周宣阳,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荣,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周宣阳与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33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宣阳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荣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荣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虎山街道樵歌山庄9幢302室房屋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保全,但因该房产系与他人共有,且有顺位在先的抵押借款,暂时难以变现。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宣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