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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海利与孙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利,孙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利,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小宁(曾用名孙晓宁),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海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赵海利与孙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小宁给付货款478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小宁有相应财产可供执行,其将财产放在其妻吕院愿(曾用名吕毓)名下,故对吕院愿名下属于孙小宁的财产进行冻结,冻结账户4个,冻结人民币合计52960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897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111执48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