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刘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刘洋,肖谜蜜,张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955号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永顺县老国土局*楼。法定代表人刘文奎,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委托代理人于宏正,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督导。委托代理人宋小伟,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督导。被告刘洋,男,土家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永顺县。被告肖谜蜜,女,土家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永顺县。被告张巍,男,土家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永顺县。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刘洋、肖谜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以被告已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承担。审判员 向云花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记员 向玥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