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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凤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凤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7)第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凤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凤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卢凤强伙同他人租用乾安县妇幼保健院西侧赢盈快餐店内角落,制定非彩票中奖规则,欲以福彩快三号码接受群众非法押注,从中牟利,同年7月2日该地下网点正式运营,至7月3日卢凤强等人共盈利200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卢凤强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凤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卢凤强伙同他人租用乾安县妇幼保健院西侧赢盈快餐店内角落,制定非彩票中奖规则,欲以福彩快三号码接受群众非法押注,从中牟利,同年7月2日该地下网点正式运营,至7月3日卢凤强等人共盈利200元,案发后非法盈利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凤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1、卢某2、纪某、郝某、华某证言,检查笔录,书证,被告人卢凤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凤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凤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凤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非法获利200元及扣押在案的电脑显示器二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春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