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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保16号申请人: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塘中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聂金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3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3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339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