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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昊与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726号原告:徐昊。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甲2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徐昊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