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63号被执行人:钟文龙,曾用名钟文,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丽遂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文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罚金5000元未缴纳。为此,本院刑庭于2016年3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