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易新明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新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31号罪犯易新明,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新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被告人易新明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易新明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2月21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8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76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服刑期至2020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易新明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抑郁症,但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先后2次获“无违规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同年4月至6月在外单位来监狱举行的警示教育活动中3次现身说法,并收到较好效果;2015年5月至7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育德报》共计刊用3篇;2015年一季度至第二季度从事分监区勤杂期间能自觉遵规守纪、吃苦耐劳,积极完成勤杂工作先后2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389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共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犯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易新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新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新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