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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虹均与王文军、王德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虹均,王文军,王德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160号原告:孙虹均,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军,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王德正,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孙虹均与被告王文军、被告王德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虹均于2017年8��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虹均以本案存在不可胜诉的潜在因素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虹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虹均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