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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泉市人民法院与常国安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安,赵冬,杨小军,杨建全,李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747号被执行人常国安,男,满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郭杖子乡毛家沟村,联系电话1873149****被执行人赵冬,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党坝镇朴家院村*组**号,联系电话1383342****被执行人杨小军,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郭杖子乡金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517674****被执行人杨建全,男,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郭杖子乡金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883146****被执行人李树中,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郭杖子乡毛家沟村,联系电话1553384****申请常国安等���金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001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山峰审判员  胡久臣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