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兰长青与王鹏飞、王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长青,王鹏飞,王桂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187号原告:兰长青,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鹏飞,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桂花,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系王鹏飞之妻。原告兰长青与被告王鹏飞、王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兰长青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长青以王鹏飞之父王灿乾已代为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兰长青负担。审 判 员 刘永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