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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市北辰区旭东砖厂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32号。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旭东砖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何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旭东砖厂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辰行执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0)辰行执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