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绥执字第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守国与被执行人赵福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国,赵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守国,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赵福财,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守国与被执行人赵福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赵福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春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