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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光耀、高利丽、扬帆、杨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耀,高利丽,杨帆,杨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14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光耀,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利丽,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帆,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增平,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耀、高利丽、杨帆、杨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