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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205号西畴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全滨、赵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畴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西畴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7日,壮族,居民,住西畴县兴街镇。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75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2017)云2623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3日双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用其名下位于西畴县西洒镇北回社区人民路产权证号为西房权证西洒镇字第021***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西国用(2014)第0100***号的房屋抵给李某某,用于清偿(2017)云2623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李某某的案款164780.00元,本案案款556332.00元由李某某负责清偿(西畴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李某某代为清偿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3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