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宝华与姜会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华,姜会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639号原告:王宝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会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8号楼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华与被告姜会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兆山 来自